服务有瑕疵,不是拒交物业费的借口
常报全媒体讯 物业服务有瑕疵,业主是否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近日,金坛法院的一项判决给出了答案。
金坛某物业公司与业主王某签订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消防、交通等服务,物业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0.4元,物业服务费按一年预交,如若逾期缴纳,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后来,王某一直未支付三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741元。催要未果后,物业公司将王某诉至金坛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承担滞纳金,共2308元。
接到开庭传票后,长期在外工作的王某花数千元乘飞机赶回金坛,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王某称,因小区绿化缺失导致其家中多次被盗;车库门多次被堵,严重影响出行;小区车位规划欠妥,一味贪多,没有考虑到通行的顺畅,物业公司不顾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生活环境恶劣、出行生活正常顺畅,有什么资格收取物业费?王某当庭提交的照片显示,其居住的小区部分绿化损坏、停车位规划不合理、小区内存在车辆乱停放等情况。
法院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为王某所在小区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王某也应在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后,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洁、秩序维护等主要合同义务,王某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即使服务有瑕疵,业主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但是,因物业公司在绿化维护、车辆停放等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法院酌情对物业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由王某按物业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1616元。
承办法官告诫,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对小区进行管理服务,业主应当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是用于整个小区设施的维护保养、小区正常秩序的维持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小区整体管理,有损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最终也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物业公司亦应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完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双方应真诚善意、相互尊重,出现问题及时沟通交流,共同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