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不到位,就不交物业费!
案例:
某小区居民陈某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交纳了第一年的物业费后就拒绝再交纳,理由是物业公司对房屋公共部位缺乏维护,不维修公共设施设备,小区绿地寸草不生,环境卫生脏乱差,小区内交通混乱,保安服务意识差,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小区物业多次催缴无果,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交纳所欠物业费,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费,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对此判决,陈某难以接受,他咨询: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就不能拒交物业费吗?
案例分析:
一般情况下,单个业主无权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
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向业委会反应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要求业主委员会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监督,要求物业企业限期整改。
下面情况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应该加强内部管理。
1.楼道卫生打扫不彻底。楼道卫生是物业的服务范围,物业应加强管理。
2.小区绿化不及时,绿地内杂草清理不及时。物业应根据季节及时绿化,并对园区公共绿地的花草树木进行精心维护。
3.小区雨天路面积水清扫不及时,雪天积雪未及时清扫。小区内公共卫生,物业应及时清理。
4.小区路灯、楼道灯损坏未及时维修。属于物业公司责任。
陈某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行为可以分为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根本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履行主要义务,业主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要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但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当物业公司没有根本违约时,陈某不能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