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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多次被盗,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时间:2019-07-30   访问量:1190

1994年1月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某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老张系该小区275号101室业主,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月15.50元。2005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老张未支付物业服务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具状来院,要求老张支付欠付的物业费1162.50元并支付滞纳金3871.13元。

审理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费(租金)付款通知、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查询答复函、照片以及业主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向老张催讨物业费。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

审理中,老张主张“确实没有支付该段时间的物业费,但事出有因。2004年10月底,家中发生盗窃,被偷掉家中价值4000元的物品。老张发现后立即报警,警察到现场时,保安还在睡觉,物业公司也未进行赔偿。”

【问题讨论】

小区居住期间发生盗窃能否拒交物业费?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

【裁判理由】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业委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老张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老张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老张称因物业公司保安失责致老张家中失窃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全额归还装修保证金的原因未支付物业费,但上述理由不构成拒付物业费的法定理由,老张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保洁等方面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老张仍应当支付欠付的物业服务费。鉴于老张未支付物业费,事出有因,故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老张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仅包含对服务区域进行安全防护,同时也包含对服务区域内附属设施的维护等等,如果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盗窃事故是因物业公司的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的,那么业主可以主张少交物业费,如果盗窃事故的发生与物业公司无因果关系,那么业主以此主张抗辩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

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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